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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华龙政〔2010〕18号关于印发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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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7-09 0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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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10〕18号关于印发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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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10〕18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实施
意 见
为建设创新型华龙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全区企业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实施意见。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全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分析我区企业技术创新现状,明确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培育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
二、评价范围及内容
(一)评价范围
在华龙区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价内容
1、产业化和规模经营能力
(1)企业总资产;
(2)企业近三年总资产平均增长速度;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4)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速度;
(5)企业利税;
(6)企业近三年利税平均增长速度;
(7)企业从业人员;
(8)企业近三年全员劳动生产率。
2、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的能力
(1)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
(3)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比例;
(4)近三年100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5)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包括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
(6)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成长型企业认定情况;
(7)承担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
(8)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
3、创新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企业万元产值能耗降低率;
(2)体制与机制创新评价(定性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研发支撑体系建设、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创新组织管理与激励机制建设、品牌塑造、创新文化建设等;
(3)产学研合作评价(定性指标);
(4)纳税诚信度评价(定性指标):主要评价企业有无偷漏税等不良行为;
(5)安全生产评价(定性指标):主要评价企业是否通过安评,有无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6)环境保护评价(定性指标):主要评价企业是否通过环评,有无环境质量重大责任事故。
三、组织管理
华龙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具体工作。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工作采取动态管理,一年一评的方式进行,按照“政府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价”原则实施。
四、方法步骤
(一)按照统计口径和区直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境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评价内容和评分细则,按照“产业化和规模经营能力评价指标+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的能力评价指标+创新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进行排序。
(二)排序前10名的企业填报《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结合本实施意见中的“定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评审结果。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排序前五名的企业,区政府授予“华龙区科技创新五强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从华龙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奖励,并优先向濮阳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争取濮阳市科技创新奖励。
附件:1.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
2.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申请表(一)
3.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申请表(二)
4.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申请表(三)
主题词:工业 科技 意见 通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华龙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评 分 标 准
总分:100分
一、产业化和规模经营能力评价(权重:0.15 分值:100)
(一)企业总资产(15分)
1、4亿以上得15分;
2、2亿至4亿得10分;
3、4000万元至2亿得5分;
4、4000万元以下不得分。
(二)企业近三年总资产平均增长速度(10分)
1、大于或等于20%得10分;
2、大于或等于10%小于20%得5分;
3、小于10%不得分。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5分)
1、3亿以上得15分;
2、1亿至3亿得10分;
3、3000万元至1亿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