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2015-07-09
  • 标题: 华龙政〔2009〕49号关于印发华龙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15-07-09 08:36:47
  • 主题词: 

华龙政〔2009〕49号关于印发华龙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

时间:2015-07-09 来源:
 
华龙政〔2009〕49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华龙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华龙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华龙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6.6  制度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25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2005〕66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2009〕42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华龙政〔2006〕32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
    (5)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办)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和支持。各乡(办)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华龙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对涉及跨乡(办)或超出事发地乡(办)处置能力的群体性事件,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华龙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 由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有关乡(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乡(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区外侨办参与处置因涉外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区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等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区教文体委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区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少数民族群众或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6)区公安分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7)区监察局组织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8)区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9)区司法局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0)区财政局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区人劳社保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区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区建委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区公路局参与处置因省、市公路交通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区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区、乡、村公路交通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区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水产品生产、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区农委参与处置因耕地等使用权属纠纷及农业生产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区农机总站参与处置因农业机械使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区畜牧局参与处置因畜牧业生产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区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区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医疗器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2)区工商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及有关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区质监分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区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区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6)区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权纠纷、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区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区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9)区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区武装部参与处置军队退役人员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区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制度,经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3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办)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乡(办)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涉及2个以上乡(办)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要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办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出现全省范围或跨省(区、市)、省辖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办)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办)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及时报告市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
    4.1.4  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乡(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乡(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省、市政府、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区政府、事发乡(办)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根据需要,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③及时成立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事发乡(办)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乡办应当劝阻本辖区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乡办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报请市公安机关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省政府,同时报市政府。
    (2)区政府迅速派人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国务院及国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5.1.4  后期处置
    (1)在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政府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办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报告市政府。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重大或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事发地乡(办)及时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视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人赴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事发地乡(办)负责做好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并加强与区政府的沟通。
    重大或较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信息报送内容与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内容相同。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主要媒体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事发地乡办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解决有关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  物资保障
    各地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地方。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组织指导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各级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派出所公安民警、人武干事、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提高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装部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  制度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为处置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各乡(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