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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华龙政〔2009〕38号关于印发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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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7-09 08: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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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09〕38号关于印发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7-09
来源:
华龙政〔2009〕38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商务局制定的《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形式在我区创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形式在我区创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三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权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奖励本级财政的净收益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2000万元的,前3年补贴租金的8%;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前5年补贴租金的8%。
第四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2000万元的,前3年补贴租金的8%;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前5年补贴租金的8%。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其缴纳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前五年,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投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的100%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
第七条 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包括五年)再投资生产性项目,前三年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再投资、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前五年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缴回奖励资金。
第八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商贸、旅游、餐饮、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务行业企业(除桑拿、网吧),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工建设五年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在区级的执行零收费。各种证照办理只收工本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投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的100%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
第七条 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包括五年)再投资生产性项目,前三年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再投资、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前五年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缴回奖励资金。
第八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商贸、旅游、餐饮、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务行业企业(除桑拿、网吧),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工建设五年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在区级的执行零收费。各种证照办理只收工本费。
第十条 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执行检查许可证制度。相关部门检查封闭式管理的企业,须经区经济环境监督检查办公室许可;查出的问题以整改为主,并实行首次不罚制。
第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对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对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手续由商务部门无偿代理。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允许加速折旧。
第十四条 当年安置我区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区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投资者,凭有效证件优先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问题,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投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龙政〔200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当年安置我区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区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投资者,凭有效证件优先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问题,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投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龙政〔200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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