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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华龙政〔2009〕39号关于印发华龙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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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07-09 08: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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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09〕39号关于印发华龙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

时间:2015-07-09 来源:

 

 

华龙政〔2009〕39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商务局制定的《华龙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华龙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区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投等形式参与我区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生产性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人,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生产性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人,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引荐人。
    4、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按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
    5、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按营业第一整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奖励引荐人。
    6、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由受益方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奖励引荐人。
    7、单个项目对引荐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引资项目合同签定后,由引荐人、项目投资方及有关乡办向区商务局申请备案,并填写《华龙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一式四份;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营性项目营业第一整年后的一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引荐人关于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申请
    (3)引荐人填写的《华龙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2、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后,由区商务局向区政府提交《华龙区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经批准后,兑现奖金。
    第六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兑现给引荐人。
    2、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第七条  引荐人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已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定位的。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引荐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区财政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龙政〔2006〕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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