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马千伟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间:2016-04-05
来源: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濮华区健行罚(2014)4号。
案件名称:马千伟不能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销售保健食品案。
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马千伟。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0902613139938(1-1)。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千伟。
处罚事由:不能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销售保健食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内容: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人民币2640元整。
履行方式:自觉履行。
履行期限:自做出处罚决定15日内履行。
救济渠道:若对处罚有异议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日期:2013年4月23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情况(结案方式):自觉履行。
结案日期: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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