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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16-05-23
- 标题: 华龙政〔2016〕12号关于印发华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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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5-23 16: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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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16〕12号关于印发华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东北庄杂技文化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华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日
华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切实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按照《濮阳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为引领,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站位全局,立足环保新常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分区分类分级分段、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系统治理新思路,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为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家居华龙区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考核断面水质实现达标,并不断提升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区辖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对华龙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污染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濮东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产业集聚区承接转移产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切实防范污染转移。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2017年年底前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委、区商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濮东产业集聚区等参与)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区工信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防止企业在向城乡结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区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区住建局等参与)
(三)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区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分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2016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达到地表水质要求。对影响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的污水处理厂实施加严标准,确保河流水质达标。(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五)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强化城中村、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留、收集、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区住建局、濮东产业集聚区牵头,区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区住建局、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20年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农业畜牧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
(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2016年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坚持种养结合,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充分考虑周边种植业对畜禽粪便的消纳吸收能力,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环境排放的要达到国家、省和我市要求。(区农业畜牧局、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
(九)控制种植业污染
2016年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使用,降低化肥施用量,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严格执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标准等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项目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在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农业畜牧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区域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棉花等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灌溉农田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农业用水量。(区农业畜牧局、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统一综合整治连片村庄。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交通枢纽和周边区域。(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等参与)
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推进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镇周边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十一)控制用水总量
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控制用水总量。(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畜牧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抓紧制定封井方案,强化地下水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区水利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业畜牧局等参与)
(十二)提高用水效率
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城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加强我区高耗水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降低单位产品取用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区工信委、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住建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创建工作,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强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推广及设施改造。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全面普及计量设备,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区水利局、农业畜牧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十三)保障环境流量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
理,合理确定重点河流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十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落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范围,开展执法检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水源保护区域、保护范围,全面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对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区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委等参与)
六、强化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十五)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着力改善重点流域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马颊河及其支沟等河流综合整治,切实削减污染负荷,严格控制排放总量,到2020年,水质全面达到Ⅴ类及以上。(区水利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等参与)
(十七)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区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行业环境风险现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卫计委、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调查处理。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水利局、农业畜牧局、发改委等参与)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明确控制目标。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水利局、农业畜牧局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配合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区环保局负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区各公安分局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纠正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各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城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区发改委、金融办牵头,区工信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约用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湿地恢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等适用技术。(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畜牧局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模式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本行动计划实施。财政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搬迁及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畜牧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二十三)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区政府建立由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组成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畜牧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二十五)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濮东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参与)
(二十六)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参与)
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加强督促;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监察局等部门参与)
十、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十七)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区环保局负责)
(二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区环保局牵头,区教育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我区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认真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实施硬措施、采取硬办法,确保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