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龙动监2015(3)号》
行政相对人全称:朱双景
处罚事由:兴办动物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内容: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
救济渠道: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龙区畜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主动上缴
做出决定日期:2015年1月28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华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履行情况:已上缴
结案日期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