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龙动监2015(1)号》
行政相对人全称:王原伟
处罚事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七十六条
处罚决定内容:1、没收销毁未经检疫的牛肉3.55公斤。2、罚款人民币383.4元整。违法所得213.3元;合计596.7元。
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
救济渠道: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龙区畜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主动上缴
做出决定日期:2015年7月31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华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履行情况:已上缴
结案日期: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