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2016-08-22
  • 标题: 华龙政〔2016〕20号 关于对任丘路建设项目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16-08-22 16:16:22
  • 主题词: 

华龙政〔2016〕20号 关于对任丘路建设项目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的决定

时间:2016-08-22 来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任丘路建设项目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为加快濮阳市城区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83号)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任丘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土地、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就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任丘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任丘路(金堤路—九中规划南北路),长380米,规划红线30米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华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实施单位:黄河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按照依法制定的《任丘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详见附件),价格按照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任丘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201683 

附件:

任丘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任丘路建设项目是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点项目,该项目已经市发改委立项批准(濮发改投资2015598号),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丘路建设项目符合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符合濮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加快濮阳市城区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华龙区人民政府拟对任丘路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区)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濮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华龙区政府拟对任丘路(金堤路——九中规划南北路),长380米,规划红线30米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华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后十五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

(二)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

(四)《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83

(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濮政201284

五、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一)依据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在征收决定下发后10日内自行拆除的,给予不超过房屋建设成本90%的拆迁补贴。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被征收人应当在7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征收补偿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附属物按照被征收人所选定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经评估公司评估出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后,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被调换房屋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

九、补偿及奖励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额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2.征收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人选定或由征收部门随机选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予以补偿。

3.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

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之规定予以补偿。

(一)搬家费:10/

(二)有线电视、电话迁移:80/户、80/部。

(三)空调移机:挂机120/台,柜机180/台。

4、搬迁奖励费。在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签定协议并交房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25的奖励;15日内签定协议并交房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15的奖励;超过15日的,将不予进行奖励。另外,征收决定发布15日内,项目范围内全部完成交房搬迁的,给予每户合法房屋评估价5%的奖励。

十、停产停业补助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6个月。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商业门市,本着协商原则,参照我市中原市场、劳动市场等项目停产停业补偿惯例:50//的标准进行补助

十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本方案正式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的评估价格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十二、权力与义务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移交被征收资产。

十三、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报送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或产权不明确的相关说明、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区政府提出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查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其它

(一)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任丘路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征收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