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华龙区长庆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广大居民的要求,华龙区人民政府拟对华龙区长庆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现将《华龙区长庆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若认为该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或有其它意见和建议的,请在2016年1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华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出。
联系地址:华龙区长庆片区改造指挥部(庆丰路与中庆街交叉口东北角)
联 系 人:孙海滨 张春生
联系电话:18839317686 18839380801 8751879
特此公告。
附件:《华龙区长庆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华龙区长庆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濮阳市城区总体建设规划,决定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长庆办中行、河务局两个片区(以下简称长庆片区)实施改造。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区块实际情况,特制定该片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丽都路、南至中庆街、西至庆丰路、北至中原路及区人劳局劳动监察大队南墙。征收范围共有3个区块(具体征收范围最终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该地块总面积33663.3平方米,约50.5亩,改造总户数为370户,包括开发公司家属院、河务局家属院、中行家属院3个居民小区366家住户,4家单位办公用房。居民楼12栋。其中:现状住宅建筑面积31756.26平方米、办
公面积7060平方米(以上数据为房产证权载面积,最终以相关部门具体测量为准)。
二、 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濮阳市华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83号)
(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濮政〔2012〕84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一)以濮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标准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按照时间节点交房的,给予重置成本价等值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如果该栋楼50%以上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据实测量,按照测绘的实际面积为准。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83号)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由征收部门协商项目指挥部确定预评估机构。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被征收人应当在7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货币化安置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征收决定发布后,按照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选择协商方式补偿的,按照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协商价格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建立的改造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提供的的周边房源确定,实施单位对辖区内的安置房源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洽谈引导开发企业合理降价,采取采购、团购、预订等形式储备安置房源,具体安置房源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按照“先签先选、先搬先选”的原则执行,先签的选房号与先搬的选房号相加,最小号先选。
(三)证载产权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均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评估补偿,原则不再予以产权调换。
七、其他补偿
(一)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12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每套住房过渡安置费不足1200元/月的,按照1200元/月执行。
2、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费按照12元/㎡/月支付,每套住房过渡安置费不足1200元/月的,按照1200元/月执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实际过渡期据实结算;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年拨付一次,因故无法按期交房的,交房日期顺延。超过临时过渡期限(自交回空房之日起,到房源产权调换公告之日止)过渡安置费,超过半年以内的按照增加50%支付过渡安置费,超期半年以上的双倍支付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产权调换的发2次,货币补偿的发1次。
2、非住宅房: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搬迁费评估结果予以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不低于6个月。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83号)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移机补偿
1、电话移机:80元/部。
2、互联网络:80元/部。
3、有线电视:80元/户。
4、空调移机:窗机80元/台,挂机120元/台,柜机180元/台。
5、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在过渡安置期间,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有中、小学生的,按每户在校学生人数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标准为现有的学生月票价格每人每月100元。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
(六)装修补偿
在协商补偿阶段,对被征收合法房屋装修费用按2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此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据实补偿。
(七)奖励办法
协商补偿阶段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决定下发前达成协商补偿协议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格30﹪的奖励。住宅整栋楼全部达成协商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套整体协商签约奖励。征收决定下发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者,按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交房的,不再给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