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政府文件
- 索引号: J7001-0401-2018-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标题: 华龙政〔2018〕5号 关于印发华龙区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18-05-07 17:27:10
- 主题词:
华龙政〔2018〕5号 关于印发华龙区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龙政〔2018〕5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管理中心、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
《华龙区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24日
华龙区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濮办〔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既是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又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所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有利于提高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有利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
第二条 提请区人代会批准的重大事项
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4.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
5.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6.需要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五年规划的调整、变更。
2.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3.财政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报告。
4.授予或撤销区级荣誉称号。
5.决定人事任免、接受辞职、代理人选。
6.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7.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8.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4.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5.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6.重大财税改革情况。
7.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8.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政府负债管理情况等。
9.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10.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发展规划的编制和重大修改。
11.物价、就业、收入分配、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2.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13.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
14.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15.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16.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1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8.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审议的重大事项,可由区长、副区长直接提出,也可由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报区长、副区长研究同意后提出。对下一年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当年年底前汇总至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区长意见,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商定计划方案。计划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可以临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审定,再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审定。
第七条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形成报告或议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2.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3.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4.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议案或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前需报请区长审定。
第八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因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进行沟通协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事项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的报告,可以委托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区政府副区长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区长审定。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各主管部门代区政府起草,形成的报告材料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以区政府公文形式,一式四十五份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不执行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提交区政协协商讨论的重大事项及相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