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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J7001-0401-2018-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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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华龙政〔2018〕23号 关于印发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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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01 16: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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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18〕23号 关于印发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华龙政〔2018〕23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管理中心、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
《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4日
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重污染天气程度,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华龙区内且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是华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乡(镇、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比等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2.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区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3 督导检查组由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办)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乡镇(办)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办)负责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1监测 由区气象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由区攻坚办依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上级对空气质量的预报情况,对未来3天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1.3 会商 由区攻坚办会同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结合上级对重污染天气的会商情况,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3.2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组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3.2.1 预警分级。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预警等级,但接到国家或省级、市级区域预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市级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本地空气质量实际指数超过国家或省级、市级预警级别时,应按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根据上级安排,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下达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指令。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不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发布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发布程序与权限。当接到省、市预警通知后,区攻坚办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办)和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针对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2.5 区域应急联动。当生态环境部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我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6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根据上级安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区级发布预警时,各乡(镇、办)应启动不低于区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为采暖季。进入采暖季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企业限产或错峰生产
错峰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砖瓦窑(无在线监控设施或有在线监控设施未与区环保局部门联网、无污染治理设施、年内在线数据三次以上超标,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加装静电除尘或高效管束除尘设施并能达标排放的除外),除符合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热源的生产条件的,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混凝土搅拌站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2018年10月底前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建材行业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的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破碎、筛分等产尘车间停产。
非产业集聚区企业:凡不在产业集聚区且年内三次以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实行错峰生产。
涉VOCs排放企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排放VOCs工序分别限产不低于10%、15%、20%,以停产的生产线(工序)计;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限产行业:
工艺过程排放烟粉尘、SO2、NOx的化工企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严格执行提标治理标准,分别限产10%、20%、3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计。
玻璃及玻璃制品企业:黄色预警期间,通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玻璃熔窑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提标治理标准限值降低10%以上,通过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进行监管;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采取停产保炉等方式限产,燃气玻璃熔窑产能分别压减20%、30%以上。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依据预警信息提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之前完成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3)扬尘源的管控:
工地扬尘:
采暖季,对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的工地,允许其正常施工,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同时,在采暖季期间,对其实施停工整治,停工到2019年3月31日。
道路扬尘:
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
其它面源:
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
(4)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减排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4.2.1 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体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基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
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采暖季限产及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落实本预案响应措施4.2第(1)条。
各乡(镇、办)向所管辖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下达限、停产通知。
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等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涉及民生需求确需生产的,由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严格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相关部门对其严格监管)。
停止室外喷涂喷绘、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类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范围:与开发区边界以东,晋豫鲁铁路以北,106国道以西,卫都路以南)。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应做到六个100%,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工地洒水每日2次以上。环卫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3次以上(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和城区道路施工的扬尘治理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加强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其他措施。农牧部门负责、督导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督导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以及严格落实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负责、督导严禁在规定的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体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年审不合格车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基准排放量基础上削减比例达到20%以上,涉VOCs行业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5%。
采暖季限产及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落实本预案响应措施4.2第(1)条。
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各乡(镇、办)向所管辖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下达限、停产通知。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年审不合格车辆、2吨以上货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纯电动车、城区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除外),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建城区限定区域行驶。(建城区范围:与开发区边界以东,晋豫鲁铁路以北,新东路及延线以西,濮范高速路以南)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区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应做到六个100%,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4次以上。环卫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4次以上(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和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及乡村道路建设工地停工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的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年进出货物总重量超过5万吨以上的企业落实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其他措施。农牧部门负责、督导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督导严禁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以及严格落实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负责、督导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区民出行。监察、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区教体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全区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年审不合格车辆通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区建城区(建成区范围:与开发区边界以东,晋豫鲁铁路以北,省道209以西,濮范高速路以南)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过境106国道货车全部限行,绕道省道209。
(3)各单位可视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4)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在基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涉VOCs行业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20%。各乡(镇、办)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负责、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5)非冰冻期,增加城区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城区道路洒水抑尘作业5次以上。
4.3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I级响应措施时,各单位应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采取严格的响应措施,各督导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4 补充说明
4.4.1 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采暖期。
4.4.2 在采暖期,砖瓦窑全部停产,voc排放企业全部实行停产(限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4.3 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4.4 当接到区域或全市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4.4.5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
4.4.6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乡(镇、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4.7 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长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4.8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4.4.9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开展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按照《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濮环攻坚办〔2017〕272号)。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 信息报告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区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1应急措施的执行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4.7.2应急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乡(镇、办)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8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各乡(镇、办)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天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政府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15日前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15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4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区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 附则
各乡(镇、办)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及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操作方案,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办)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4月15日、9月10日前,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供电部门当接到政府或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企业实施限、停电通知后,应立即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华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3.华龙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模板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各乡(镇、办)、濮东产业集聚区、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工商分局、区教体局、各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督查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区卫计委、区文广旅局、区气象局、区质监分局、区商务局、区食药监局、区公路局等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各乡(镇、办)、濮东产业集聚区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指挥部及办公室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区环保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情况,会同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导各乡(镇、办)、单位落实国控措施。
4.区政府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并向市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5.区发改委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
6.区教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区直学校和幼儿园落实。
7.区工信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减排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8.各公安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加油站查处等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9.区监察委、督查局负责督促各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区住建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12.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禁止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方案的实施,并抓好落实;负责违规、违章占道经营、烧烤方案的实施;负责对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整改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汽修厂和汽车喷涂厂及汽车4S店的监管、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等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14.区水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15.区农牧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16.区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直属医院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7.区文广旅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负责印刷行业落实限产、轮产、停产措施。
18.区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区质监分局会同区工商、环保部门负责煤质监测、使用不达标煤质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20.区商务局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废品收购站点的规范管理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21.区公路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落实。
22.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非工业煤堆场的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督导落实;负责广告喷绘、喷涂、大型图案、图像写真行业落实限产、轮产、停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