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乡村振兴 >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来源:扶贫办
濮政办〔201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710日     


濮阳市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为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现低保标准线与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6192号)和《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办〔20162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已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实现有进有出,政策兜底。 

(二)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对不同类型救助对象按照相应政策纳入不同保障范围,对因病、因残等特殊对象进行重点保障,精准解决救助对象困难。 

(三)坚持统筹推进、合力保障。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资源,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和各种保障制度,对兜底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救助。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低保兜底脱贫。2017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150元。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中的贫困人口,经实施“转”(转移就业脱贫)、“扶”(发展产业脱贫)、“搬”(易地搬迁脱贫)、“救”(扶危济困脱贫)、“教”(搞好教育脱贫)等五种手段帮扶后仍无法脱贫时,要及时施“保”(低保兜底脱贫),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扶贫部门负责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需要低保兜底脱贫人员名单,由其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低保政策和程序负责办理。 

同时,由民政部门负责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向同级扶贫部门提供人员名单,让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做到应扶尽扶。 

低保兜底脱贫要把握5个关键环节: 

1.次序最后。要在实施“转、扶、搬、救、教”等五种手段后仍无法脱贫时,及时兼顾实施低保兜底脱贫。 

2.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按照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进行。 

3.补足差额。要对低保兜底脱贫人员实施精准救助,补足“转、扶、搬、救、教”后未达到脱贫线的差额,使其脱贫。 

4.落实户保。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关于“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以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依据,落实按户施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5.即进即出。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实行特困供养脱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特困供养。2017年,我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3500元。 

(三)开展临时救助脱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6个月以内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对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区)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四)实行医疗救助脱贫。对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 

1.整合救助资金。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一整合为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区)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有效解决各地医疗救助资金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为提高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水平提供资金保障。 

2.加大救助力度。一是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二是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三是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创新救助方法。积极探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运行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救助等方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财政筹资为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的认定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等结果,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按照豫政办〔20178号要求,在全省脱贫攻坚规范档卡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原有低保、特困(五保)对象全部摸底排查一遍,将名单提交同级扶贫部门,务必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家庭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务必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兜底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对象有进有出,确保补差有高有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兜底。 

(二)推进社会救助兜底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对接。统筹调整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实现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7年,我市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年人均31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142元。年末根据预测的2017年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省里统一上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至不低于预测的国家农村贫困标准。2017年底宣布脱贫的县(区)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要略高于年人均3207元。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和一户多病、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重点救助家庭,各县(区)要提高低保补差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要提高资助困难群众参合金额,提高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增强医疗救助效能。各县(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优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群众急难致贫方面的兜底作用。 

(三)加强社会救助精准兜底的规范管理。针对“户保”少、“人保”多的问题,各县(区)要在低保对象重新复核认定中,对原有低保对象,按照“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进行整改,防止“漏保”现象;对新增低保对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针对“错保”问题,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申请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并制定对申请对象诚信缺失的惩处机制。针对“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等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大典型案例查处和通报力度,坚决查处此类问题。纠正特困对象“降格”入低保的问题,在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中,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坚持长期公示制度,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内容项目要全面,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收入与刚性支出情况、致贫原因、保障金额与类别、施保时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公示栏电子相册,推行网上公示,广泛接受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资金管理。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审批、拨付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对象手中。各县(区)要通过提高低保户保率、提高低保补差水平、提高特困供养生活费标准、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等方式,加快消减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结余。各县(区)资金结余情况将作为下拨2017年追加资金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及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方法步骤 

(一)贫困对象识别阶段(720日之前)。结合省里统一部署的“脱贫攻坚档案资料规范化建设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所有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联合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五保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范围。 

(二)低保、五保家庭复核阶段(731日之前)。与贫困对象识别阶段工作压茬进行。按照省民政厅3月初的安排,515日前,各县(区)要全部完成原有农村特困对象排查上报工作;615日前,各县(区)要对原有低保对象家庭全部摸底排查一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复核认定原有低保对象,将低保对象中应当认定为特困对象的人员全部调整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 

(三)新增兜底贫困对象认定阶段(731日之前)。与贫困对象识别工作压茬进行,与低保、五保家庭复核工作同步实施。对扶贫部门提供的符合兜底条件的“一般贫困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四)规范和完善制度阶段(815日之前)。与前3个阶段工作压茬进行。重点落实各地低保、农村特困人员2017年生活费标准制定及提标政策,确保上半年提标资金全部补发到人。完善低保认定标准和补差办法,严格规范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程序,提高申请家庭核对信息系统和低保、特困信息系统使用效率。加强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濮阳市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王载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何建中(市政协副主席,市民政局局长) 

        段升显(市政府副秘书长) 

  员:王胜英(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子刚(市扶贫办副主任) 

        焦全迎(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家广(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胜英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与扶贫开发 

政策衔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复核认定、社会救助政策制定、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工作。 

(二)健全机制,强化衔接。各县(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健全完善由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共同实施精准识别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工作方案。民政与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促进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无缝衔接,充分发挥两轮驱动脱贫作用。 

(三)全面整改,务求实效。聚焦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务求实现低保户识别零差错、低保户退出零差错、资金使用零差错,精准度明显提高,认同度明显提高,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市政府将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督查督办、绩效考核、定期通报等方式,确保整改整治事项落实到位。各县(区)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