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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401-202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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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华龙政〔2021〕10号 关于印发华龙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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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6-09 11: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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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21〕10号 关于印发华龙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管理中心、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
《华龙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龙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濮阳市推进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意见 》(濮政〔2020〕22号 )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专款专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四)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第三条 区财政局和企业入驻园区设立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资金专账,专项核算资金收支。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退城入园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及市、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退城入园企业腾退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及国家、省、市应计提或上缴费用后,土地净收益市级留成10%,区级统筹10%,其余80%按建设进度和实际投资情况奖励给退城入园企业。
区级统筹10%资金,一是用于奖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退城入园企业;二是用于奖励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智能改造、技术改造、绿色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退城入园企业;三是退城入园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市级将退城入园企业腾退的土地净收益华龙区分成资金拨付我区后,首先由区财政局拨付至企业入驻园区,然后再由企业入驻园区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七条 企业入驻园区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
(二)《搬迁补偿协议》。
(三)新上项目投资协议。
(四)区退城入园领导小组意见或区退城入园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联合审签的资金审核文件。
第八条 退城入园企业向企业入驻园区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
(二)企业与区土地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协议。
(三)与入驻园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
(四)新上项目投资建设证明材料。
第九条 以上资金拨付需根据市级有关资金拨付我区情况,按比例统筹考虑兑现资金额度,入驻我市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奖励资金由市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退城入园专项资金要接受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审计和竣工审计。
第十一条 退城入园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多头设置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账户。
第十二条 退城入园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禁止对外投资、拆借、捐赠、赞助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退城入园专项资金,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
(三)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四)未及时拨付退城入园资金,造成资金长时间滞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链接:《华龙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