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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华龙政办〔2021〕34号 关于印发濮东产业集聚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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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9-07 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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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办〔2021〕34号 关于印发濮东产业集聚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07 来源:濮阳华龙区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东产业集聚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园区管理中心,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

《濮东产业集聚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暂行办法》已2021年区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830

 

濮东产业集聚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

盘活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和工业用地的产出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豫政办〔2019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濮政〔20201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濮东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濮东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低效利用工业地的认定和盘活利用

第三条  处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处置适当,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对认定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根据宗地特性、产生原因,以再开发利用为目标,采取自主改造、依法转让、兼并重组、合作共建、限期开发、有偿收回等方式做到“一宗一策”分类处置。

坚持充分协商、规范运作。鼓励和争取土地使用权人主动配合,加强协商和沟通,充分考虑产业定位、发展水平,严格遵循处置程序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置。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开发或以其他方式再利用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协议。

坚持盘活存量、优先利用。对新引进和拟入驻濮东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优先推荐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最大限度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水平。

第四条  “百园增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濮东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闲置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区域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和利用财政局负责保障闲置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运转的各项经费;工信、司法、住建税务、统计、环保、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盘活利用工作。

第二章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标准

 

 认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依据《闲置用地处置办法》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依据闲置用地处置办法》)

 依据《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及“退二优二”工业用地。(依据《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

2.粗放用地类: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小于0.6、建筑系数小于40%、亩均税收少于1.5万元/亩。根据上述4项指标性质不同赋予不同的权重比例,亩均税收占0.4分,投资强度占0.3分,容积率占0.15分,建筑系数占0.15分,综合得分少于0.6分的。(参照《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3.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2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依据《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依据《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厂区内成片空闲土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视为大面积空闲土地。

 

第三章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疑似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闲置用地规定条件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区域内工业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提出低效工业用地初审意见,由区“百园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审核认定意见。

 

章 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

 

第十条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允许企业将工业用地通过转让预登记、合作建设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因规划调整、高压走廊等因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予以置换。在限定期限内未达到盘活利用要求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对闲置用地有偿收回时,有偿收回价格以不超过企业原土地取得成本为宜。(依据《河南省“百园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

 

第五章  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

 

第十三条  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如符合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依据《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十四条  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新上工业项目为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十五条  鼓励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用。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涉及标准厂房的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利用现有存量厂房和工业用地进行转型升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或创业创新载体等国家支持或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要求、产业定位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为5年,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改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现有存量工业用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不视为土地用途变更,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十八条  鼓励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探索推进“工业邻里中心”模式,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分片集中配置行政办公、商务展示、生活服务(含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原低效工业用地制造业企业整体或部分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继续享受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再延续5年。(依据《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

第二十条  对涉及司法查封或抵押的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用地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政府平台公司“搭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向濮东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和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经区“百园增效”领导小组批准后,与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协议,重新约定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绩效等相关指标、盘活利用时限及违约责任。

 

第六章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将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分别列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对严重失信或不配合落实政府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的企业,按照相关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逐宗明确低效工业用地(尤其是停建、停产类)盘活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的,结合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配置政策,对供水价格、供电价格、污水处理费等适当提高,对供水量、供电量等相应限制。对未按期完成盘活利用开发的企业,取消涉企财政补助奖励政策,提高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持有成本,倒逼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主动退出。(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限期盘活利用期限为1-2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和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管理、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低效工业用地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项目备案时提供的备案信息与项目建设经营情况进行核查,项目备案信息如有较大变更且未告知备案机关的视为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为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涉及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应征得土地出让人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共同督促整改整改期满后仍属于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或不配合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协议依法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并对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依法予以处置。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止2022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百园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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