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濮阳市华龙区2018—2023届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选任名额
全区共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10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8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20名。
二、候选人资格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华龙区政府网站发布增补选公告。
公告期限: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2日。
(二)候选人产生
1.随机抽选
由濮阳市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求,会同华龙区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本人同意后,候选人向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组织推荐: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提交材料时间: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地点及联系电话:濮阳市华龙区司法局四楼法律服务股(濮阳市华龙区中原东路226号)
电话:4494635
联系人:刘观雪
(三)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拟任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其中,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不超过五分之一)。
(五)任前公示
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将在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任命与备案
公示期满,区人民法院将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区人民法院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同时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通报区司法局,并由区司法局、区法院将任命文件分别逐级报送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备案。
(七)履职宣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联系电话:4494635
监督电话:4492658
濮阳市华龙区司法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报名二维码(请用浏览器扫描二维码,微信扫描无效)
附件2: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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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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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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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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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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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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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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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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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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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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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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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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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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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方式 |
随机抽选( ) 个人申请( ) 组织推荐( ) | |||||
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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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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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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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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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及 社 会 关 系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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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选任部门 意见 | (人民法院)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
单位:
现有你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 )已通过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初选,在此表示祝贺!为了保障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你单位需要知晓以下事项并签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问,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