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等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2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濮政〔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行政职权,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乡镇5个领域、66项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权限。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一并实施。
三、全区行政区域内的4个乡镇依照本公告实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五、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各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区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要主动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支持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
区人民政府将对乡镇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名单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9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对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11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2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3 | 对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4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5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6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7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8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9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0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1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2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3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4 |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5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6 |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7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8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29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1 | 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3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4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6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7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3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41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4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4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5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6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7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48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49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0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1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3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4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5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6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7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8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市水利局 |
59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市农业农村局 |
60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 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策八十六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6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6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63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市农业农村局 |
6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65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66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第52-58项,涉及市管水利工程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在本次下放范围。
附件2:
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名单
1.岳村镇人民政府
2.孟轲乡人民政府
3.王助镇人民政府
4.胡村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