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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华龙政〔2023〕11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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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9-12 1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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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2023〕11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9-12 来源:濮阳华龙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濮阳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华龙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97

 

华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濮政〔2021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和《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濮法政办〔202023号)等规定,结合华龙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全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负责做好区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审查工作机构,统筹司法所等力量,做好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这两款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 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

 

第五条  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 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行政协议,按照本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协议;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收购协议;

(三)行政征收补偿、行政征用补偿协议;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协议;

(六)各类招商引资协议;

(七)其他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

第八条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四)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五)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是否会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其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四)合同的经济性,即投入和收益是否适当、物资财产的取得和配置是否恰当,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或长期的效益分析等;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七)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未按照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四)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政府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行政协议文本草案;

(二)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三)主要条款的说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所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第十五条  起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办公机构收到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

审查机构收到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后,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起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审查机构的时间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审查机构可以退回。

第十六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第十七条  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必要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时间。

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行政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合法性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的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核要求研究、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的审查程序及其他事项可以参照执行。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制定行政合法性审查具体实施意见,配齐配强审查人员、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

完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华龙(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审查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涉法事务的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101日起实施。      

 

 

 

 

                         202397


相关解读: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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