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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2 来源:濮阳华龙区

一、出台本文件的主要考虑

  一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濮政〔2021〕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和《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濮法政办〔2020〕23号)。

  二是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协议均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主要内容

(一)界定审查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二)确定审查机构

明确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区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审查工作机构,统筹司法所等力量,做好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明确审查内容

明确了对区人民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协议等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规范审程序和审查意见

明确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的审查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程序及其他事项可以参照执行。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

(五)保障措施

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好工作职责,并把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华龙(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三、学习贯彻本文件需把握的问题

制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工作规定》,只是做了总体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

(一)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协议的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各部门要提高法治审查能力。各部门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合法性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要完善审查工作方式。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多方式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协议,要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探索建立疑难法律问题专家协助审查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相关文件:华龙政〔2023〕11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龙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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