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 公 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交运管函[2025]24号),有关要求。请有意向开展此项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于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华龙区辖区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与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
二、近两年未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警示通报或行政处罚,最新的信用核查报告无违规或处罚记录(信用核查报告可登录信用中国下载);
三、符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交运管函[2025]24号)
详见: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能力要求》。
报名时间: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13日
报名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中段15号院内(濮阳市华龙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咨询电话:0393—4462719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能力要求
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核查单位,应具备开展实车核查工作的能力条件,包括资质条件、制度条件、人员条件、场地设施、仪器设备和防护工具等方面。
1. 资质条件
实车核查单位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2)从事实车核查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并具备相应车型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能力。
2. 制度条件
实车核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实车核查工作管理体系,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接收、资料核验、实车核查、结论复核、资料归档、人员管理、设施仪器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同时确保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核查单位有关要求。
3. 人员条件
实车核查单位应具有与从事核查工作相适应的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人员,统称为核查工作人员。核查工作人员应在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方面设立选用条件,未持有相应车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3.1 任职条件
从事实车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岗在册工作人员,不得是临时借聘用人员。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人员、审核人员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核查人员、审核人员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
(4)核查人员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或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1年;审核人员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或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5)核查工作人员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核查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鼓励核查人员持证。
(6)核查人员、审核人员应接受过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相关业务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3.2 岗位职责
为确保实车核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实车核查单位应对从事核查工作的辅助人员、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设立明晰的岗位职责。
(1)辅助人员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配合核查人员、审核人员完成核查工作,可在持有与核查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协助移动车辆。
(2)核查人员应据实、完整填写《核查记录表》中的所有核查项目,不得遗漏,出具明确的核查结论。
(3)审核人员应对《核查记录表》中的所有核查内容与核查结论进行复核。
(4)核查人员、审核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步开展车辆参数配置实车核查及审核工作。
(5)核查人员、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备。
(6)核查人员不得在两(含)个以上核查单位从业,不得是道路运输或检验检测行业的禁入人员。
(7)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对核查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 场地设施
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安全、真实的开展,实车核查单位应做好实车核查工作场地设施建设工作。
(1)在客户活动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依据、核查项目、收费情况(不收费)、工位分布、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投诉等相关的制度性说明文件。
(2)在办公场所应有实车核查固定工位并配有“实车核查”字样标识,停车场等可以与其他业务区域共用。
(3)应具备开展实车核查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工作场所。固定工作场所应具备防雨、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设置有“实车核查”文字标志和“5km/h”限速标志,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数量不少于4具(5kg/具)。
(4)核查场所地面应平整坚实,应至少在车辆左前、右后对称方向各配置1个摄像头(拍摄设备视频规格在480P及以上),实现实车核查过程的全过程录摄,实车核查过程的工位影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5)车辆底盘配置核查时应有检查地沟或者举升装置。
5. 仪器设备
实车核查单位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应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及台账,鼓励使用“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实车核查。
(1)质量、长度检验项目宜采用固定式检验仪器设备对机动车进行测量。
(2)外廓尺寸、质量、角度的测量仪器设备最大量程应覆盖核查参数,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见表1。
表1仪器设备名称及精确度要求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最大允许误差/准确度等级 | ||
1 | 尺寸测量仪器 | 自动测量装置 | 示值误差(长) | ±0.8%或±50mm |
示值误差(宽) | ±0.8%或±20mm | |||
示值误差(高) | ±0.8%或±20mm | |||
人工测量设备 | 准确度等级2级及以上 | |||
2 | 称重仪 | 准确度等级3级及以上/最大允许误差为±1% | ||
3 | 角度测量仪 | 最大允许误差为±0.1° | ||
(3)用于核查并对核查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加以唯一性标识且确保标识的唯一性、完整性。
(4)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校准,保证其溯源性,禁止使用校准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
6. 防护工具
为确保核查工作安全开展,实车核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具体见表2。
表2 实车核查安全防护工具
序号 | 工具名称 | 有关要求 |
1 | 停车楔 | 不少于2个 |
2 | 安全帽 | 工作人员均须配备至少1套。 |
3 | 手套 | |
4 | 反光背心 |
7. 提交材料
意向开展实车核查且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拟委托核查业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盖章材料及扫描件:
(1)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业务申请书;
(2)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承诺书;
(3)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4)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管理制度;
(5)实车核查相关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6)实车核查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
(7)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华龙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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